1 总则
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後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於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於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於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於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项 目 | 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 | 洗车,扫除 | ||
浊度,度 | 10 | 5 | ||
溶解性固体,mg/L | 1200 | 1000 | ||
悬浮性固体,mg/L | 10 | 5 | ||
色度,度 | 30 | 30 | ||
臭 | 无不快感觉 |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 450 | 450 |
氯化物,mg/L | 350 | 300 |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1.0 | 0.5 | ||
铁,mg/L | 0.4 | 0.4 | ||
锰,mg/L | 0.1 | 0.1 | ||
游离馀氯,mg/L | 管网末端水不小於0.2 | |||
总大肠菌群,个/L | 3 | 3 |
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
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